原告姜嘉君诉被告南京心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681号
南京心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嘉君诉被告南京心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姜嘉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12月1日起解除;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工资,计12000元:三、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66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程凯诉被告南京心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682号
南京心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凯诉被告南京心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程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12月1日起解除;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工资,计96000元:三、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528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丁吉龙诉被告胡丽琳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355号
胡丽琳璐:
本院受理原告丁吉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丁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息,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彼亦洛文化创意中心诉被告中轻创(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星道影视科技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444号
中轻创(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星道影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彼亦洛文化创意中心诉被告中轻创(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星道影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彼亦洛文化创意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轻创(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1万元并向原告支付9.3万元违约金,共计40.3万元;2.被告浙江星道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轻创(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监庭
原告鲍红星诉被告叶援国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820号
叶援国:
本院受理原告鲍红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鲍红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李伟诉被告南京隐食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753号
南京隐食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南京隐食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押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井峰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华利地毯有限公司、毛强、廖春梅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642号
常州市金坛区华利地毯有限公司、毛强、廖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井峰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井峰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华利地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95483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毛强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华利地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廖春梅在不能证明财产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华利地毯有限公司独立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琼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仁义镀膜技术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740号
南京仁义镀膜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琼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琼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87438元及利息暂计18755.45元(87438*6%*33/12*1.3)(自2017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5日,按年利率6%的1.3倍计算利息);合计106193.45元; 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韩艳升诉被告程亚喃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991号
程亚喃:
本院受理原告韩艳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亚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艳升借款本金102117.95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0月7日为17882.05元;自2018年10月26日起,以102117.9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程亚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艳升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韩艳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4元,保全费11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82元,由被告程亚喃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冲抵其预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饶道南诉被告许国林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437号
许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饶道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饶道南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0元,由原告饶道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