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彦涛诉被告王明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150号
王明亚:
本院受理原告陈彦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明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陈彦涛借款7100元;二、驳回陈彦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陈彦涛负担44元,王明亚负担30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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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吕建全诉被告安徽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克杨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76号
安徽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克杨: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全诉被告安徽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克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建全工人工资25500元及违约金(以2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息6%的标准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吕建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38元由被告安徽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安徽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吕建全,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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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鹏诉被告章再赟、孙仕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429号
章再赟、孙仕兰:
本院受理原告万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万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章再赟、孙仕兰向万鹏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按照银行同期利率从2018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日);2、请求判令章再赟、孙仕兰向万鹏偿还违约金15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章再赟、孙仕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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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
原告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582号
江苏天鑫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诉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716.69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吉义、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172号
杨吉义、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147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陈麒法官
原告年四利诉被告尹小强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65号
尹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年四利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年四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1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5庭
原告徐德伟诉被告杨智军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95号
杨智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德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垫付工资款5400元及2019年10月拖欠的工资450元,合计58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交通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5庭
原告顾震诉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诚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70号
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顾震诉你、第三人南京诚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顾震定金5万元,并支付原告顾震违约金5万元;二、驳回原告顾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00元,由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2300元,原告顾震承担10900元(被告承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盛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正常、陆正军、吴国飚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758号
陆正常、吴国飚: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盛禾实业有限公司诉你、陆正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伍菊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计9,053,868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朱正海诉被告张良、、邰东升
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592号
张良:
本院受理原告朱正海诉你、邰东升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正海各项损失合计157105.72元。二、邰东生对张良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朱正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邰东生、张良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