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益东诉被告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07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益东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益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起诉之日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一返还装修款265550元及逾期利息(以2655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30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建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租金30732.67元及逾期利息(以7184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30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建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381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同上;以9579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同上;以55878.6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同上) 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二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朱英杰诉被告南京巨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鹏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310号
南京巨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鹏:
本院受理原告朱英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朱英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所有费用26800元,并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陆玲怀诉被告张久林、张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548号
张久林、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陆玲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久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玲怀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伟在陈素珍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陆玲怀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骆翠英诉被告张久林、张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552号
张久林、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骆翠英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久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骆翠英借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伟在陈素珍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骆翠英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沈玉琴诉被告张久林、张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549号
张久林、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沈玉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久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玉琴借款82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8%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伟对张久林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沈玉琴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常厚鍟诉被告马添祥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063号
马添祥:
本院受理原告常厚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裁定书等。原告常厚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369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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