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小青诉被告江苏欧意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351号
江苏欧意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青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孙小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86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5庭
原告南京升龙元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龙
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286号
王金龙:
本院受理南京升龙元发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升龙元发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宁房预售合字2018016387《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9月19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155464. 8元。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到登记机构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全部登记手续,并由被告承担因注销产生的相关费用,案涉房屋由原告自行处置。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4. 375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沙祥诉被告沙增华
死亡一案的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特297号
沙增华:
本院受理沙祥申请宣告沙增华死亡一案,经查,沙增华,男,1948年3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4803230011,回族,住本市建邺区明园60号20幢407室。于2004年7月28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16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限为1年,希望沙增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人员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O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军、杨万福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401号
杨军、杨万福: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8500000元、另案诉讼费用763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计算:1、第一部分利息数额为200471.45元;2、第二部分利息数额以850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万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本金1416666.7元(该数额为案涉本金8500000元的六分之一)、另案诉讼费用12716.7元(另案诉讼费用76300元的六分之一)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计算:1、第一部分利息数额为33411.9元<该数额为利息200471.45元的六分之一>;2、第二部分利息数额以1416666.7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杨万福在本款判决主文中应给付原告的代偿款数额属于杨军在本案中不能给付原告代偿款数额的范围,若杨军已全额履行本案判决给付义务,则杨万福不需再向原告履行本案判决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074元,由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00元、被告杨军承担50474元、被告杨万福承担17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赵坤利诉被告朱羽杰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637号
朱羽杰:
本院受理原告赵坤利诉你与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坤利工资1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坤利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羽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强菊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朱羽杰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656号
朱羽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菊诉你与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强菊工资9550元。二、驳回原告赵坤利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羽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洪刚诉被告南京沃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521号
南京沃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洪刚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沃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赵洪刚给付工程款5.5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5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80元,由被告南京沃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5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永维镀铝膜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永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友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戴永兴、江阴市永舟科技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670号
江阴市永维镀铝膜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永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友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戴永兴、江阴市永舟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6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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