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红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红与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0月解除。二、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红返还装修款180412.5元、利息(以180412.5元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8元、保全费1422元,合计5330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凌莉、郭伟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凌莉、郭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凌莉、郭伟与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0月解除。二、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凌莉、郭伟返还装修款206137.5元、利息(以206137.5元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凌莉、郭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25元、保全费1551元,合计5876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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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涌、王艳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涌、王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涌、王艳与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0月解除。二、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涌、王艳返还装修款199461.5元、利息(以199461.5元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张涌、王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89元、保全费1517元,合计5806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娄隆香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娄隆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娄隆香与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0月解除。二、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娄隆香返还装修款340462.5元、利息(以340462.5元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娄隆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07元、保全费2222元,合计8629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陈伟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伟返还房屋装修款274850元。二、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伟支付租金33079元,并支付利息(以33079元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19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申莱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鑫机械有限公司、王宜云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申莱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申莱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3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郭花诉被告胡钰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郭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4227元,利息自起诉之日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江苏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2020年度租金共计2172986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房租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7日,共计189318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根本性违约金5794628元;5、本案一切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皓月诉被告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皓月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皓月2019年11月份工资1727.95元、加班工资6315元、违法解除赔偿金4023元。二、驳回张皓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兴宙龙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际翔实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兴宙龙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际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兴宙龙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112万元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11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算至2020年7月28日为26679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张小张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张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小张与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0月解除。二、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小张返还装修款180412.5元、利息(以180412.5元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张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8元、保全费1422元,合计5330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何玉、杜洋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何玉、杜洋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何玉、杜洋与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0月解除。二、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何玉、杜洋返还装修款180412.5元、利息(以180412.5元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何玉、杜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8元、保全费1422元,合计5330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步昊、邓玮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步昊、邓玮诉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步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对南京市建邺区法院(2017)苏0105民初5843号第一项调解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金金额205279元及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长顺诉被告王剑国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李长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蒋黛云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蒋黛云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蒋黛云返还房屋装修款453950元。二、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蒋黛云支付租金73253.38元,并支付利息(以73253.38元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蒋黛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72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杨鹜诉被告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鲁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鹜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杨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0元,保全费25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320元,由被告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邱德保诉被告陈庆科、樊珍书、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邱德保诉被告陈庆科、樊珍书、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庆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德保修理费损失14786.1元、被告樊珍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德保修理费损失24643.5元、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德保修理费损失2464.35元、被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德保修理费损失7393.05元;二、驳回原告邱德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1元,由被告陈庆科负担651元、被告樊珍书负担1085元、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邱德保,以冲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华洪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慧元坤医药有限公司、南京灵枢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启晨(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斌、淮安威宏食品有限公司
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洪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江苏华洪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9)苏0105民初10633号民事判决书并予以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易文祥、易妮、何道荣、夏文辉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易文祥、易妮、何道荣、夏文辉与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易文祥、易妮、何道荣、夏文辉返还房屋装修款255250元。二、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易文祥、易妮、何道荣、夏文辉支付租金42250元,并支付利息(以42250元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6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63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共计8619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被告陈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锡妹诉被告陈玛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锡妹与被告陈玛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王锡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由王锡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黄帮义、江陈波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签订的《购货合同》;二、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货款28235837.52元;三、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8235837.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3200000元为限);四、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黄帮义、江陈波对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南京清江石化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6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9929元,由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黄帮义、江陈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文华诉被告王俊、江苏苏蜜蜂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俊、江苏苏蜜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文华支付欠款46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48元,由被告王俊、江苏苏蜜蜂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林俊诉被告张俊
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林俊与被告张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俊借款19499元及利息(以1949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张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