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博悦中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余胜者、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博悦中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余胜者、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博悦中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罚金514.47万元;二、被告余胜者、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博悦中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1970.895万元及回购利息(以1970.89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息);三、驳回原告苏州博悦中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627元,由被告余胜者、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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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家龙诉被告周飞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家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家龙借款本金1015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家龙律师费6000元整;三、驳回原告陈家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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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家龙诉被告周飞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家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家龙借款本金1015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家龙律师费6000元整;三、驳回原告陈家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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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连清、王杏容、刘桂红、李雪芬、李康诉被告孔冬根、徐蓓、苏州美阅新能源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清、王杏容、刘桂红、李雪芬、李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李连清、王杏容、刘桂红、李雪芬、李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2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11月18日利息以1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为178383元,自2020年8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曰利息以55万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3对上述被告1、2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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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陈艺诉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艺诉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陈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退货退款,且三倍赔偿该商品费用,并赔偿家中4人体检费用(3000元/人)及此次检测费用500元,并承担此次诉讼产生的而所有费用。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31694元以及此次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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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保全诉被告季浩、魏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张保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自借款之口起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借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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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胡振全诉被告楚兰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胡振全诉邵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胡振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39000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胡振全诉被告楚兰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本院受理原告蒋畅诉你、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113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雪峰、吉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畅支付7000元。二、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雪峰、吉国峰负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