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锐诉被告苏州天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583号
苏州天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锐诉你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郭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苏州天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郭锐支付2010年1月-12月期间的劳务报酬合计人民币36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告苏州天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原告郭锐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蔡林希诉被告郭程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271号
郭程:本院受理原告蔡林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7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林希借款本金662000元及利息(以6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20元,保全费3830元,合计14250元,由被告郭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家峰调味品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卢琰栋、朱羽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227号
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卢琰栋、朱羽杰: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家峰调味品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卢琰栋、朱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06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372号
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41686.6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34元,由被告万达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唐君福诉被告堵文科、周薇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231号
堵文科、周薇薇:本院受理原告唐君福诉被告堵文科、周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堵文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君福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利率按年息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唐君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7元,由被告堵文科负担(此款由被告堵文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唐君福,以冲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志康、严红芬诉被告蒋根春、张微,第三人李春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1467号
蒋根春:本院受理原告杭志康、严红芬与被告蒋根春、张微,第三人李春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杭志康、严红芬,第三人李春英对判决不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1467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2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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