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029号
魏亮(身份证号513701198606133611)、潘斌(身份证号321181198206070211)、赵松(身份证号321324197401040017)、南京齐梁影业有限公司(第三人):
本院受理原告侯怀超诉你们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魏亮在未出资人民币1020万元的范围内对(2021)苏0105民初842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第三人南京齐梁影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15万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潘斌在未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的范围内对(2021)苏0105民初842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第三人南京齐梁影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1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赵松在未出资人民币480万元的范围内对(2021)苏0105民初842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第三人南京齐梁影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1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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