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512号
刘禹辰、李奇松: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港务分公司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港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禹辰、李奇松对(2017)沪7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江苏中坤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23年8月30日金额为3,537,6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禹辰、李奇松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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