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084号
程磊、张震、丁子翀、袁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直尚电竞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直尚电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磊立即向原告南京直尚电竞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人民币756万元,被告张震立即向原告南京直尚电竞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丁子翀立即向原告南京直尚电竞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人民币240万元;2.判令被告程磊对被告张震应缴纳的400万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丁子翀应缴纳240万元出资款中的8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张震对被告丁子翀应缴纳240万元出资款中的1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袁军对被告张震应缴纳的400万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程磊、张震、丁子翀、袁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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