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182号
南京特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博智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博智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3年6月11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遐还原告货款1,185,000元,并在退款后及时取回货物;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另行采购设备损失29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355,500元; 5、判令被告从2023年6月11日起,以1,830,500元为基数,按LPR―年期贷款利率3.45%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40,347.3元(暂算至2024年1月31日),并支付至欠款实际退还付清为止;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50,000元;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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