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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胜娣与被告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6
浏览次数:1,63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677号

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娣与被告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止2023年7月工资合计7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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