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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洪亮与被告刁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6
浏览次数:55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416号    

刁健权:

本院受理原告应洪亮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刁健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应洪亮支付货款38,609元及利息(以38,60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刁健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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