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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金富利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有来、南京嘉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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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3596号

李有来、南京嘉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富利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有来、南京嘉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有来、南京嘉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金富利仓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96元,由被告李有来、南京嘉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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