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062号
汪大凯,延安市宝塔区正和信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1,0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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