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621号
江苏宝地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宝地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与周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宝地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支付截止2021年12月1日的租金999793.5元、水电费15039.46元、物业费34547.6元、拆除清扫费5000元;2、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违约金514474元;3、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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