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793号
公茂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公茂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间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31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解除前欠付租金6317.5元、物业管理费2527元、水电费9228.89元、装修期及经营优惠期租金损失234650元,合计252723.39元及逾期支付(以8844.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按4倍LPR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65.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 月 10 日起按4倍LPR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35.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按4倍LPR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68.0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按4倍LPR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81225元;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予返还被告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1153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状交还租赁场地,支付场地占用费(自2022年2月8日起,以租赁合同解除时被告应缴纳的租金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按合同要求交还场地之日止);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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