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539号
王惠荣:
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付融资余额92,465.41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融资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4日为41,778.44元,融资利息以每日融资余额为基数,按年8.35%的标准自2016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3月4日为44,824.49 元,违约金以当日欠付的融资余额及融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9.65%的标准自2018年5月2日起逐日累计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四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179,068.34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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