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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惠荣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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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539号 

王惠荣:

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付融资余额92,465.41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融资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4日为41,778.44元,融资利息以每日融资余额为基数,按年8.35%的标准自2016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3月4日为44,824.49 元,违约金以当日欠付的融资余额及融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9.65%的标准自2018年5月2日起逐日累计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四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179,068.34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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