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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5民初1328号原告史玉彬诉被告林国新、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苏年喜、花永斌、第三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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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28号

林国新、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苏年喜、花永斌、第三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苏0105民初1328号原告史玉彬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28000元;2.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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