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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许祥儒与被告王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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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6956号

王开:

本院受理原告许祥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祥儒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减去已支付的1800元)。二、驳回原告许祥儒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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