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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天日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2023-4929)
发布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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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929号 

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日升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天日升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剩余货款185540.56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利息分两段计算:1、以1855440.56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计50%的罚息,截至2023年2月17日,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2763.34元;2、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计50%的罚息,截至2023年1月19日,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51元;货款总利息暂计为3114.34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质保金45720.2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5720.24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计50%的罚息,截至2023年2月17日,逾期付款利1 息暂计为342.9元; (以上二项请求金额暂计为:234718.04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以上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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