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778号
魏朝阳、张瑞芳、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朝阳、张瑞芳、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ZWBHB20217001752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于2022年9月17日解除;二、确认被告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林肯牌车辆(车牌号冀AJY553,车架号LVSHNCAZ8LH520278,发动机号LA05991)归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378元;四、被告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64,320元;五、被告魏朝阳、张瑞芳对前述第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2元,由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36元,被告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魏朝阳、张瑞芳共同负担22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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