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0980号
李星: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与被告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98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飞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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