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12号
南京骏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330,727.62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30,727.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利息为:330,727.62*3.7%/360*566*1.5=28858.74
元】;3、判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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