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35号
张莉、江宏山:
本院受理原告梅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梅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莉归还借款本金350737元及支付利息(其中250002元本金从2018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利息为230632元;其中16667元本金从2018年1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利息为15353元;其中84068元本金从2018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利息为77223元,以上本息合计67394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莉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宏山对张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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