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924号
赵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蒋宇诉被告施铖、你(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4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9.8万元;4、依法判令原告主权利所花费律师费1万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