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3698号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康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迪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杭州康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杭州康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迪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自动售货机采购合同》、原告杭州康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迪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于2021年9月27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款项为人民币741000元整,并以人民币741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28日期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人民币4437.77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82999.96元整;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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