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268号
张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陵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迎宾集贸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胡俊、王均漫、张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合被告立即腾空并拆除迎宾大市场北侧两间自建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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