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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花枝都商贸有限公司、蒋海珍、黄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5
浏览次数:26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251号

徐州花枝都商贸有限公司、蒋海珍、黄建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元及利息(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正);2、判令三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二、被告三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东侧109号阳光豪庭2号楼1-303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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