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251号
徐州花枝都商贸有限公司、蒋海珍、黄建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元及利息(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正);2、判令三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二、被告三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东侧109号阳光豪庭2号楼1-303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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