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996号
钻石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关有程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课程费960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帮忙业绩而签订合同办理的课程费1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课程预付款”费396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7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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