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39号
济南金派斯金属颜料有限公司、陈磊: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济南金派斯金属颜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9月11日的本金102,837.12元、利息6622.02元、罚息8943.62元、复利821.62元,本息共计119,224.38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陈磊对被告济南金派斯金属颜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8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