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847号
南京千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寅智、黄月秀: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鑫源五金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鑫源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千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78,432.32元及违约金13,596.18元(暂算至2022年3月24日,以178,432.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总计为192,028.50元;2、判令被告苏寅智、黄月秀对被告南京千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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