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407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聿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润倍发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聿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票据金额50万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4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南京聿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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