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12821号
马泽琳:
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暂计223261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26日,另,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4倍LPR的标准,自2023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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