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593号
无锡市科泓经贸有限公司、徐光: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无锡市科泓经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2099.52元,罚息(截止到2022年3月8日为36051.95元,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2099.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91%再上浮50%计算);判令无锡市科泓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万元;2、判令徐光对无锡市科泓经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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