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周晓鸣、丁俊与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阳、周苏、李洪生、齐卫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608号
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阳、周苏、李洪生、齐卫英:
本院受理原告周晓鸣、丁俊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1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晓鸣与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及原告周晓鸣与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于2023年4月17日解除;二、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返还原告周晓鸣合同款共计298,000元;三、驳回原告周晓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丁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5元,由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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