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735号
韩正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因案涉车辆交通违法由原告垫付的罚款1800元、服务费5035元,合计6835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GPS流量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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