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91号
徐玲玲、汪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杜晓明、梁霄、梁军与被告徐玲玲、汪海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玲玲支付房屋占用费188500元,汪海峰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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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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