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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苏宁诉南京市建邺区金马郦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3
浏览次数:33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130号

南京市建邺区金马郦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本院受理沈苏宁诉你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金马郦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金马郦城业主群”发布向原告沈苏宁赔礼道歉的信息(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二、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金马郦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苏宁5000元;三、驳回原告沈苏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南京市建邺区金马郦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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