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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静与被告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明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段新华、江钰儿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7
浏览次数:1,452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734号  

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倪静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倪静支付剩余工资及提成14,406元;

二、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倪静支付律师费4900元;以上合计19,306元。三、段新华和江钰儿对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倪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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