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716号
程李亮:
本院受理原告赖延康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赖延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950元、医药费587.9元、误工费元2298.85元(按照平均每月1万元计算)、交通费200元(因车辆损坏,每天上下班乘坐地铁),共计4036.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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