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侯俊志与被告南京贸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105民初10143号
南京贸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俊志诉被告南京贸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公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保全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上海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11500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彭鸣俊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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