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190号
张琴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20662.9元并以2066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为440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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