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372号
杨聆霞、丁金峰、第三人启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俐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无效。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培训费16268.08元及利息(以16268.0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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