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276号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鑫翼龙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昌明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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